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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
企业“走出去”化解国家风险对策分析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进军海外市场,如何尽可能地规避海外风险成为海外投资的重要课题。从2005年开始,政府有关部门、投资企业及相关学者就开始探讨“国家风险”这一重要课题。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拓宽,“走出去”的方式日趋多样,“走出去”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目前,我国已成为建筑、金沙贵宾和海员劳务的重要输出国,在缓解国内就业压力和生产能力过剩的同时,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国家风险”制约海外拓展“国家风险”是指因为国家的某种特定政治、经济、金融、自然环境和突发事件等因素引致的经济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它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主体在国际业务中涉及的外国的国家风险。传统上,国家风险的来源主要有政治与社会风险、经济与金融风险、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风险。
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型国际政治关系中,国际对立事件、恐怖主义、核威胁等政治社会风险越来越成为国家风险的热点。许多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不熟悉,运用东道国法律及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风浪。一些企业境外投资决策盲目性大、成功率低。拿金沙贵宾业来说,目前在蒙古、越南、柬埔寨等国就有60多家中资服装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大多数中国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不熟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副总经理周纪安透露,当前我国95%的出口均是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支撑和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外贸企业国际业务的坏账率高达5%,远远超过发达国家0.5%的水平,而这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因国家风险而造成的。
商务部还提醒,当前我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外部风险尤其需要加强防范。当前国际形势总体上和平、稳定,但恐怖主义、局部动荡、宗教和民族冲突等各类突发事件不断。此外,随着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各种论调的“中国威胁论”不绝于耳,一些国家对中国企业存在着防范、猜忌等复杂心态,这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也形成了阻挠和掣肘。
建立风险预测预警机制成当务之急专家指出,对国家风险的科学态度是,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妥善应对,在周密权衡的前提下,要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即建立起对国家风险的预测预警机制,以便有效应对。
首先,要认真研究国家风险。企业走出国门,首先要对这个国家的国别风险进行研究和评估,充分认识相关国家风险,规避可能带来的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作为我国官方惟一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从2005年开始向社会推出了包括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从国家基本情况、政治状况、经济形势、投资状况、双边关系等多个方面,先容了各国的情况,并据此对各国的国家风险进行总体评估,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风险因素、成因、所处的水平及发展趋势,国内企业可以根据报告的结论辅助决策。
其次,实行行业多元化和国家、地区多元化,通过扩展行业和市场分布,使相关风险能够互相抵消,分散并降低单个业务风险形成的总体风险水平。许多跨国企业都在多个国家运营,形成了国家风险的组合,这是管理国家风险的一种手段。在关联度低的国家之间进行投资,确实是企业分散风险的办法之一。
第三,设立国家限制和限额,预提风险准备金。对一些极高风险的国家、经常违约或长期拖欠的国家,列入黑名单,不予出口和投资;所谓限额,就是对一些高风险的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在贸易业务中给予的赊账和分期付款的额度。而预提风险准备金也是审慎管理所必需的,一旦发生损失,风险准备金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四,投保国家风险和担保。国家风险的保险和担保是防范和化解贸易、信贷、投资中国家风险的最常见的和较为有效的工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是我国惟一承办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面向外向型企业提供短期险、中长期险、投资保险、担保等多种产品。
中资企业“走出去”
还需形成多方合力国家风险的防范与应对不只是某一机构的个体行动,而是一项全民参与的系统工程,需要夯实信息积累和理论研究,需要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银行,需要依靠政策力量与市场资源,需要发挥相关主体的基本职能。因此,政府的全面统筹、企业的积极配合、银行的有效协作,加之信用保险机构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才能适应走出去战略的内在需求,构建全面有效、持续运作的国家风险防范体系。
中资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健筋骨,增强自身“免疫力”。目前国有境外投资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国际化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许多中小企业对国际市场不熟悉,运用东道国法律及国际通行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足,难以适应国际竞争的风浪。同时,“走出去”的经营秩序还有待规范,进军海外的很多行业和企业都在“打乱仗”,不仅使企业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也破坏了国家的整体形象。
国家将进一步构建“走出去”的政策促进体系。商务部和央行等相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表示,将积极研究鼓励和支撑“走出去”的财税政策,进一步发挥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撑。加强与国际组织及国外保险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险机构的作用。完善企业“走出去”的风险保障机制,扩大保险规模,增加险种,拓展担保范围,增强抗风险能力。
“走出去”的服务体系尚需进一步完善。借助研究机构和中信保等金融服务企业的力量,加强对重点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发布,建立国家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在应急资金支撑、交通运输、医疗救护、保险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撑。逐步增加展会数量,为企业“走出去”搭建更多的平台。扩大“走出去”人才的培训规模,加快企业人才市场的国际化,为国内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国际交流服务。
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继续营造良好的投资保护环境。目前,我国已与17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经贸联(混)委会磋商机制,对外签订了118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84个避免双重征税的政府间双边协定。商务部定期发布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正在成为许多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参考资料。同时,有关方面还将利用多边和区域合作机制,加强对外交涉,着力维护我国境外企业的人员安全及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驻外机构的作用,帮助国内企业了解驻在国情况,积极为企业“走出去”牵线搭桥、排忧解难,引导企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