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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在政策调整中迈向优化

来源:国际商报 | 发布日期:2008-10-09

    有人将一百多年前那场中华民族在抵御外强和安定内乱中成功求存并崛起的工业化改造称为中国的“第一次工业革命”,认为它的特征是完成了中国从手工作坊到机器大生产的工业化普及;也有人将大家始于改革开放的引进国外机器设备生产工业品,然后再行销全球,从而确立“世界工厂”地位的过程称为“第二次工业革命”。

  如果说第一次工业革命曲折而漫长,那么第二次工业革命对中国企业来说则是高速前进且战果辉煌。在30年不到的时间里,中国已变成全球制造基地,从打火机到汽车零部件,从制鞋到服装,从电脑到造船,制造业遍地开花。

  加工贸易———这一我国最重要的贸易方式,在30年的改革开放中对中国外贸增长的贡献不仅是量上的,同时也是质上的。从改革开放初期以轻纺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到后来的机电、高新技术产品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加工贸易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出口商品结构作出了巨大贡献。

  面对外资占加工贸易进出口额比重上升、加工贸易产品结构转变、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逐步提高和跨关区结转业务迅猛增加等问题,30年来监管政策也在一步步优化调整,保障了加工贸易的高速发展。

  退税政策促进国内采购我国的加工贸易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当时国家的想法主要是将其作为解决创汇和就业问题的权宜之计,所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对用于加工贸易的进口实行保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除少数敏感商品外,对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取消配额等非关税。”这种开放式的信任管理模式世界独一无二,发挥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比较优势,加之不断活跃的投资政策,中国的加工贸易迅速发展起来。而与此同时,一些相应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来料加工国内采购率不高是当时一个公认的事实。虽然这种状况既与我国原有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落后从而造成中间品行业产品竞争力低有关,又与加工贸易本身“两头在外”的特点有关,但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中的确存在这种不合理的对进口投入品的“超国民待遇”现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投入品可以免缴关税、工商统一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如果从国内购买中间投入品则只能享受部分退税(征17%,退19%)的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原本会使用国产料件的企业也转而进口加工所需的投入品。

  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来料加工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大体相当,来料加工国内增值率为23.1%,比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高出2.22个百分点。而到2001年,来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为46.32%,进料加工贸易国内增值率则已经达到61.58%,来料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率已经比进料加工贸易低15.26个百分点。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国内增值率变化的对比中可以看出,退税政策对加工贸易的国内采购具有重要的影响。

  政策规避走私当时开放式的监管模式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走私问题。而加工贸易已经形成的分布区域广、涉及行业面宽的格局,则由于成本太高而使将其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模式无法实现。

  尽管如此,我国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还是试图在增量部分作出补救。

  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批准在大连、天津、北京、烟台、深圳、广州等地设立出口加工区。同年5月24日,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暂行办法》作为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法律依据。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实际上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引入了封闭式的监管模式。《复函》中指出:"要按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规范管理,提高水平的方针,先把新增加的加工贸易企业引入出口加工区,逐步实现对加工贸易企业的集中规范管理。"

  而海关方面也于1989年《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的来料加工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通过对存量加强监管力度和将增量纳入封闭式监管的方法,较好地解决了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的走私严重的问题,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

  加工贸易实际上是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在分工中,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条件的约束,被局限在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加工装配阶段;而发达国家则利用其资本和技术的优势,占据了生产的研发及技术含量高的生产环节。

  从历史经验来看,一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仅可以保持有限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里该国生产技术水平还没有实质性的提高,还未在其他生产环节上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则该国的加工贸易将会成为"无根工业"而萎缩。同时,国际竞争力也将受到影响。

  因此,加工贸易解决就业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亦不容忽视。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对于流入的国外资本投入进行政策引导,我国也规定了引导外资流向的政策。1985年6月颁布了《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整体规定》,将"高新技术、先进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适应市场需求而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将"属于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等。

  为了达到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且避免由于外资集中在劳动密集型加工行业,导致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和产品的过剩。1995年6月,国家计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引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引导目录》两个文件,目的就在于正确引导外资产业投向,尽快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集中于"短平快"项目的局面。

  优化产品出口结构利用自身较为低价的资源吸引外资,是一般发展中国家都会选择的道路。但有关专家就表示,发展中国家利用自身劳动力、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存在着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可能,但是,这种贫困化增长并不一定发生。如果能够不断改善其出口商品结构,逐渐由初级制成品向含有更高技术含量的产品结构转化,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出口贫困化增长的厄运。

  2007年7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于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金沙贵宾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的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今天,中国的加工贸易不再是权宜之计,它的发展远远超越了国家的最初目标,已成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实现工业化的有效战略。引用花旗集团分析家黄益平的话说,"每个国家都想提升自己的技术,在全球化竞争加剧和原材料成本上升时尤其如此。中国许多企业已经在技术阶梯和价值链上开始了向上的攀升,这个新政策则加速了这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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